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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大对“私渡”和非法载客船打击力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23
  • 【生效日期】2002-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大对“私渡”和非法载客船打击力度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大对“私渡”和非法载客船打击力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3・27”沉船事故的教训,继续加大对“私渡”和非法载客船的打击力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牵头,海事、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配合,继续加大对本区域内“私渡”和非法载客船的清查,尤其是要加强对长江龙潭水道(栖霞区石埠桥至六合县龙袍镇)、长江大胜关水道(雨花台区江心洲镇)、长江凡家矾水道(江宁区铜井镇)、长江草鞋峡水道(六合县玉带镇至栖霞区新生圩港区)、长江宝塔水道(大厂区至栖霞区八卦洲镇)等“私渡”和非法载客船出没的重点地区的清查。对清查到的“私渡”或非法载客船,一律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必要时对其船舶进行拆解、没收。对进行“私渡”或非法载客的船民,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广大村民要进行广泛安全教育,使之加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盲目搭乘“私渡”或非法载客船。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镇船舶,包括农(渔)用船的管理,禁止擅自载客和非法渡运。

三、南京海事局要加强对南京长江段水上交通执法的监督,加强对重点航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四、南京市地方海事局要加强对载客船舶的登记、船员考试以及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同意从事载客业务。

五、公安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的查处行动,对一些屡查屡犯、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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