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拟定了《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日
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
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保障外来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公安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对规范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有关收费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关收费的依据和原则
1、针对我市外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多,而管理和服务相对滞后的状况,必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必须通过规范收费办法,克服多头管理、各自收费、力量分散和办证、交费率低的弊端,集中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健全制度,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2、在各级政府增加管理投入的同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发的《关于制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有关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273号〕、《关于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的批复》〔云价费发(1993)79号〕、《关于对昆明市外地劳务工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费发(1997)271号〕、《关于云南省劳动系统职业介绍管理服务项目(变更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34号〕、《关于对云南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4)16号〕等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收费工作的基础上,学习外省市的先进经验,规范收费、提高效率、搞好服务,推动管理服务制度的完善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3、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及收费,实行“四个统一”的原则:
--统一证件管理。《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分别由公安、劳动就业部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审核。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设置窗口,由公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部门派人专门办理,并由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统一收费标准。对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标准,统一执行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统一收费单位。在各级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分别由公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收取。其他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来本市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及用工单位(业主)收取其他管理费。
--统一收费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二、收费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4、凡属下列个人或单位,均为收费对象:
--在本市城镇和农村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
--在本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和私营业主;
--本市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应该纳入办证的人员。
5、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管理范围,外来流动人口是指来昆务工经商并以获取经济收入为目的的以下人员:
--外省市来昆人员;
--本省各地州市来昆人员;
--本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本市八县及安宁市、东川区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之间相互流动的。
6、对外来流动人口有关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
--对外来流动人口个人,在办理《暂住证》的同时,按下列标准收取治安管理费:昆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及安宁市,按经商人员每人每月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5元;八县(含东川区)城区,按经商人员每人每月8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4元;乡(镇)及其他城镇,按经商人员每人每月6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元。
--对外来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定期(每季度一次)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次收取2元查验、管理费。
--《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含门牌标志工本费),向出租房主收取,按可租给承租户的户数多少收取,每年每户收取40元(多人合租一间的视为一户)。
--对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及安宁市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务工的用工单位(业主),按省外劳务工每人每月30元,省、市内劳务工每人每月20元;其他县(东川区)按省外劳务工每人每月5元,省、市内劳务工每人每月3元,向用工单位(业主)收取外地劳务工管理费。
--证件工本费按《暂住证》每证2元,《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5元收费,不再收取其他证件工本费。
三、收费办法
7、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设立统一收费窗口,分别由公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部门派专人行使收费职能,物价部门核发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8、各级管理办公室,在查验流动人口出示的婚育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后,方能办证、收费。
9、《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含门牌标志工本费),由公安部门按一年一次收取。
10、外地劳务工管理费,实行属地收取。由用工单位(业主)按季度、半年或一年一次的方式,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缴纳。从事搬运、装卸、矿山、井下等行业(工种)减半征收;建筑行业免收。
11、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四、收取费用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12、对收取的外来流动人口各项管理费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由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会计报表制度。
13、对收取的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的分配,必须切实用于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需要,重点用于基层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分别按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75%、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15%、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10%的比例进行分配。
14、对收取的外地劳务工管理费,按各级劳动就业部门70%、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30%的比例分配。劳动就业部门提取的部分,本着工作需要和加强基层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研究协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主要用于再就业工程及流动人口就业管理等项开支;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取的部分,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按10%、15%和75%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5、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所分配的费用主要用于外来流动人口计算机管理科技化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每300名外来流动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工资、津贴和奖励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费用、流动人口管理的办公、宣传及其他费用、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人员经费不足部分、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支付外来人口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总结、表彰费等。
16、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17、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往有关对外来流动人口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18、本实施意见由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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