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的决定
(渝府令第 13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作如下修订: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共张贴栏,用于零星招贴物的张贴。”
第二款修订为:“凡在公共场所(含旅游景区、景点,下同)、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其电信号码(指电话号码、寻呼机号码,下同)的行为人,可以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当事人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根据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电信号码使用所需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收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24小时内应当暂停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人电信号码的使用。”
三、第十二条修订为:“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参照执行。”
四、删去第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订,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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