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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杭州市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27号
  • 【发布日期】2002-06-26
  • 【生效日期】2002-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


根据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就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范围

本意见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享受范围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成立社区党委的专职书记执行社区居委会主任工资福利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及社会保险缴费等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按三档设置。其中:社区居委会正职(社区党委书记、主任)每人每月850元,副职(副主任)每人每月750元,专职委员每人每月700元。

(二)奖金、福利标准

市区两级财政补助经费开支的奖金、福利费,按年人均3200元标准列入居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社区通过为居民群众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除补充社区建设经费不足外,允许一部分税后收益用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奖励,但总额应控制在年人均2000元之内。奖金的分配应根据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居民的评议情况拉开档次,由社区居委会提出分配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补(津)贴标准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补(津)贴包括物价补贴、医疗补贴、防暑降温费和国定假日加(值)班费四项内容。

1、物价补贴:每人每月35元;

2、医疗补贴:每人每月35元;

3、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5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

4、国定假日加(值)班费:全年按不超过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控制,由社区居委会在国定假日结束后编制方案报批发放。

(四)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除个人缴费的部分外,属单位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在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中开支。单位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22%缴纳;

2、失业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

4、女工生育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

5、工伤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上述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三项之和。

三、新标准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一)在社区工作的劳动社会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标准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三)此前四部门所发文件及各区自行制定的标准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所涉及的开支标准问题,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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