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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 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2001]26号
  • 【发布日期】2001-07-06
  • 【生效日期】2001-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 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
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1〕26号二00一年七月六日)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有了较快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在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多年潜伏的金融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并转嫁为财政风险,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创造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就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近两年来,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全省各级政府都由财政担保借入了数额较大的专项资金,帮助有关方面兑付到期债务,不少市、县政府借款额已大大超过偿债承受能力,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已经暴露出来。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全局性或局部性的金融风波。

二、明确财务监管职能。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当地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内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把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包括地方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

四、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工作,对当地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登记,通过登记弄清情况,澄清底数,加强监管。各地方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具体财政登记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五、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当地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必须统一执行财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六、建立重要财务事项审批和备案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必须接受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并对财务制度中要求审批或备案的重要事项.严格履行手续,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

七、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决算审批制度。地方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决算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一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呆帐的核销是否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活动。地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必须依法办理,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批;三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调度。地方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信贷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确保资金调度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不得隐瞒;四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处置情况。地方金融机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毁损、报废、盘亏等单项损失超过5万元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做好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分析工作。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季报制度,地方金融机构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季报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及时掌握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十、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和帮助地方金融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管责任制。

十一、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地方金融机构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在金融机构兼并、关闭、破产等过程中,凡涉及产权变动等重要财务事项的处理,要以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地方金融机构的自主权,不得泄漏地方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地方金融机构索取费用和报酬。

十三、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参与作假帐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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