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 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
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稳步发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组织有关部门对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进行了分区评价,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区域范围,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
(一)浅层地下水超采区:
1、唐山市城郊大部、玉田的玉田镇、林南仓镇、滦南的奔城镇、丰润东部、丰南的胥各庄镇、银丰镇、滦县西部,面积4577km2。2、秦皇岛市抚宁县枣园、昌黎城关镇,面积27km2。3、廊坊市安次区、三河西部、中部、香河、大厂大部、霸州西北部、永清北部、西部、固安,面积2426km2。4、保定市市区大部、满城东部、安国东南部、博野南部、高阳中部、南部、顺平东北部、高碑店东南部、蠡县大部、徐水南部、清苑大部、涿州全部、定兴东部、容城大部、雄县东北部、望都东部、定州东南部,面积6343km2。5、石家庄市市区大部、正定大部、栾城全部、鹿泉东部、行唐中南部、高邑全部、元氏东部、晋州全部、赵县全部、藁城大部、辛集全部、深泽大部、赞皇东部、无极南部、新乐中南部,面积5475km2。6、沧州市市区中部、孟村东南部、盐山西部、北部,面积406km2。7、衡水市桃城区、深州西北部、安平北部、饶阳北部、武强全部、阜城全部、武邑全部、冀州全部,面积3824km2。8、邢台市市区全部、沙河东部、南和全部、任县西部、柏乡大部、临西东南部、宁晋大部、内丘东部、隆尧中南部、巨鹿中西部、平乡大部、清河西部,面积5061km2。9、邯郸市市区全部、大名大部、邯郸中东部、肥乡西南部、广平大部、魏县全部、馆陶南部、磁县东部、鸡泽中、西部、邱县大部、成安西部、临漳中北部、永年西北部,面积4887km2。
(二)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1、唐山市市区中心、古冶区,面积240km2。2、保定市市区及周边,面积410km2。3、石家庄市市区中心,面积97km2。4、沧州市肃宁全部,面积525km2。5、邢台市宁晋西南部、柏乡东部、隆尧北部、临西县童村乡,面积428km2。 6、邯郸市成安中部,面积17km2。
二、平原区深层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划定范围
下述地区因过量开采深层地下水已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环境地质问题。
(一)深层地下水超采区:
1、唐山市市区、玉田南部、丰润西南部、丰南南部、乐亭西南部、唐海大部、滦南南部,面积1664km2。2、廊坊市安次区大部、永清东南部、霸州大部、文安大部、大城大部,面积3342km2。3、石家庄市晋州全部、辛集大部、深泽东南部,面积1734km2。4、邢台市宁晋东部、平乡西部、隆尧东部、威县南部、任县东部、广宗中部、临西西部、新河西部,面积1330km2。5、邯郸市鸡泽大部、曲周大部、馆陶全部、大名大部、邱县大部、邯郸东部、肥乡北部、广平东北部、魏县大部、成安中、西部,面积3941km2。
(二)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1、唐山市汉沽、芦台农场全部、丰南的老王庄、杨家泊、唐海中部,面积833km2。2、廊坊市安次区中北部、文安南部、大城西部,面积448km2。3、保定市雄县全部、高阳全部、蠡县全部,面积1655km2。4、沧州市辖全部县(市),面积14056km2。5、衡水市辖全部县(市),面积8815km2。6、邢台市宁晋东南部、新河东部、隆尧东北部、南宫全部、巨鹿全部、平乡东北部、广宗北部、临西东北部、清河全部、威县大部,面积4165km2。7、邯郸市肥乡中、南部、成安东北部、广平中西部、魏县中北部、鸡泽东北部、曲周北部、邯郸东南部、邱县西北部、大名西北部,面积1244km2。
三、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措施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规定,依照《划定范围》,切实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地下水取水许可应当根据不同地下水开采区的要求,合理安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三)属于超采区的地区,当地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并根据各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中提出的不同超采区的保护目标,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缓解和逐步改变超采状况。
(四)属于严重超采区的地区,禁止新的大耗水量建设项目上马,对已建项目不得扩大取水量。因特殊情况确需取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水源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凿机井和更新自备井事项,应当根据《划定范围》及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质情况进行审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ΟΟ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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