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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区居委会选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51号
  • 【发布日期】2003-07-30
  • 【生效日期】2003-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区居委会选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区居委会选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通知

(津劳局[2003]251号)




为了完善我市再就业服务体系,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直接、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各社区居委会设置劳动保障协管员,以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及我市再就业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建立全面准确、具体到人的下岗失业人员统计体系。建立联系广泛、盯人帮扶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推荐服务体系。实时掌握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发就业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广泛采集用工信息;大力推荐介绍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提供及时、便捷和周到的服务。

二、劳动保障协管员条件和工作职责

1、配置名额。在市区每个居委会选聘3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其他区县在区县政府坐落地的城区居委会配置2名劳动保障协管员。

2、人员要求。劳动保障协管员,必须从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中选聘。

3、聘用条件。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及微机操作基础。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愿意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从事过劳动、人事及统计的管理工作人员优先。

4、选聘方式。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被录用人员由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上岗证》,并签订《劳动保障协管员协议书》。

三、工作任务及管理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协助搞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2、工作分工。劳动保障协管员分为内勤1人,外勤2人。内勤负责辖区内劳动者的求职登记、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统计和统计报表的填报。外勤负责信息采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推荐就业。

具体工作职责:一是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台帐。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制度及规范统计台帐,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台帐、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台帐、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台帐、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市场就业岗位台帐、再就业培训台帐、社会保险补贴台帐等。二是及时掌握和了解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收入水平清、技能状况清、身体状况清、就业愿望清、就业状况清。三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的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就失业等有关情况,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搞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四、完善政策、兑现待遇

1、各区县要积极解决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等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从再就业资金中拨给一次性开办经费1万元(配置微机),每年给予每个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000元。

2、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内勤人员每月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外勤人员每人每月给予300元工资性补贴,同时根据其采集就业岗位信息数量和推荐就业人数多少兑现奖励。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拨付,差额部分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补齐。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选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争取区县政府领导及街办事处领导的支持。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周密组织,制定方案,抓紧实施,8月末前把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建立起来;各区县要于8月15日前把选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准备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明确需要培训的内容、时间安排,及时与市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同时,要建立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再就业工作分析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每月的再就业的通报制度,通过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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