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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济南市
  • 【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4〕15号
  • 【发布日期】2004-05-10
  • 【生效日期】2004-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民政局 教育局 公安局 人事局 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

由我市接收且符合安置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退役当年内,市内5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区)的城镇退役士兵向市民政局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章丘市、长清区和济阳、平阴、商河3县及济南高新区的城镇退役士兵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签定协议。个人申请经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三)司法公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1式3份,须经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和退役士兵本人各存档一份。

(四)发放证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后,民政部门发给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正式确认自谋职业资格。同时将取得自谋职业资格的城镇退役士兵花名册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三、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

1.补助金标准。由两部分组成:

(1)基本标准。参照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确定。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的为平均工资的1.5倍,服役期未满的标准减半;城镇复员士官服役满一期的为平均工资的1.6倍,满二期的为1.7倍,不满本期服役年限的按上一期标准执行;转业士官服役不满三期的为平均工资的2.2倍,满三期以上的为2.5倍。(2)奖励标准。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基本标准的30%、20%、10%,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2.补助金的发放。当地财政部门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花名册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审核后,将补助金划拨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本人退伍证、身份证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3.补助金来源。(1)各级财政拨款;(2)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3)其它途径。

(二)职业技能培训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全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2.各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交回当地民政部门,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后,本人的军龄及退役之日起1年内的自谋职业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凡用人单位或本人未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视为缴费年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凭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款,并入新建立的个人帐户。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五)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符合规定的,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即时办理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它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六)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同上。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在本意见所指范围内。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有收入的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八)户籍

1.市内5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证》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按市政府济政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章丘市、长清区和平阴、济阳、商河3县及济南高新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证》和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配偶和子女随调(迁)的,允许其落户,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档案和组织关系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展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3年内减半缴纳有关服务费用;对生活困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凭有关证明1年内免交有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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