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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民优发[2002]314号
  • 【发布日期】2002-08-21
  • 【生效日期】2002-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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