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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 【发布单位】822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5-20
  • 【生效日期】1991-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意将《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建设需要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时,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迁移、拆除,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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