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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修正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4
  • 【生效日期】2002-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修正案




一、第六条中的:“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宣传教育和依法惩处相结合,加强保护与定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维修和建设计划”;

三、第十二条中的“公安、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改为“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的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建设工作,普查周期为五年;测量标志的更新与建设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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