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岸查验部门 关于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岸查验部门
关于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02]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省口岸海防办与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等部门在认真总结近半年来我省大通关工作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共同制定了《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海关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海关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结合我省口岸实际,提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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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全力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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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展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的再学习,把各级领导和全省口岸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上来。各查验、生产、服务部门要处理好“严格把关”与“主动服务”、“追求效益”与“讲求效率”的关系,明确在大通关中各自所处的位置、作用和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大通关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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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发挥大通关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大通关协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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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通关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大通关工作中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对口岸大通关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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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大通关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制度。建立联络员责任制、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在省口岸海防办增设“大通关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大通关工作,并承担省口岸大通关协调小组联络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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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通关专线电话联动机制。在已经设立的大通关专线电话0591-7575119的基础上,明确专线电话的功能和受理内容,制作全省“大通关专线电话联动卡”,在报纸上公布,并发给有关部门和外贸各企业。进一步健全大通关专线电话值班制度,将目前8小时值班制改为全天候24小时有人受理,及时协调解决通关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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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验检疫业务信息查询系统,方便货主查询,在海关、海事、边检及相关部门逐步开通业务信息自助查询,以增加口岸大通关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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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优化口岸环境,服务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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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贯彻落实省口岸海防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闽口海〔2002〕58号),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和梳理,总结经验,突出重点,并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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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对可以进行舱单电子数据提前传输的进口货物,全面实行“提前报关,实货放行”制度,进一步实现监管时空前推,减少进口货物滞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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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厦门海关进一步规范进口应税货物的“信任放行”制度,适用范围为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自营进口的贸易性A类企业和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A类企业。福州关区对信誉良好的大型生产型A类企业也逐步推行进口应税货物的“信任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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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便捷通关措施,推广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年底前厦门关区要增加一批联网监管企业,福州关区也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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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福州关区年内选择部分生产型A类企业的非涉税出口货物,作为实行“F通道”的监管方式。厦门关区进一步完善A类企业非涉税、非涉证出口货物适用“F通道”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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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完善预归类、预估价、原产地预确定制度。对福州关区前20位纳税大户自营进出口货物按其申报价格征税放行,对厦门关区享受“应税货物信任放行”待遇的生产性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按其申报价格征税放行,稽查部门进行后续常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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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进监管模式,提高查验效率。规范海关监管场所,合理设置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卡口,通过在卡口设置集装箱车辆箱号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设备,进一步强化卡口管理。在装有机检设备的海关监管区,应尽可能通过机检设备进行查验,减少人工查验。同时应充分运用风险分析手段,合理设置查验比例,提高查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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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用“两水两路”转关运输模式,实现口岸海关与主管海关之间转关运输“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快速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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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推进企业分类管理。一是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建立重点企业名单制度,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落实各项通关便利措施;二是对加工贸易企业推行“大手册”管理,对进口料件、出口成品量大、品种多,进出口频繁,出口交货期短,按合同式管理办法运作有困难,但又不具备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条件,加工贸易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A类企业逐步纳入大手册管理;三是检验检疫继续推行分类管理,对实施一类管理企业出口商品抽验率控制在批次的10%―30%。对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实行“集中预检、集中出证、分散使用”检验模式,对竹木藤柳草芒制品等数量大、批次多、品种杂、风险相对较低的出口产品全面实施产地检验,严格将列入重点目录的出口货物口岸货证核查率控制在5%,非重点目录内商品的核查比率控制在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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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认证工作。鼓励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推行HACCP体系认证,以从源头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符合出口标准,消除通关障碍,加快通关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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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继续完善旨在落实检验检疫深度融合措施的口岸综合查验制度,扩大口岸现场综合查验范围,在业务量大且具备条件的口岸全面加以推广;完善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出口产品实行产地检验合格后,在口岸免于查验,直接由口岸局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积极探索建立“直通模式”,以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减少通关环节,提高通关速度。尽快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变化,积极帮助出口生产企业按进口国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和出口,打破进口国技术性限制;全面实行电讯检疫,对来自非疫区的定期班轮和本港小型船舶采取个别抽检的办法,抽查率控制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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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关检协作,尽快实现“电子通关”和联合作业,积极做好“一次性报关报检”的准备工作。对有条件一次性检查的进出口集装箱实行关检一次开箱、一次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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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边检部门要合理调配警力,改进勤务机制,加快查验速度,对国际航行船舶推广“网上报检”的做法,对进出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实行梯口监护、巡视巡查、电子监控、港区卡口管理相结合的勤务模式。要在海、空旅检现场开足查验通道,并不断提高查验工作的科技含量,实行大型旅游、劳务团队预申报制度,确保旅客快速便捷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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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厦门东渡和福州青洲港区等业务繁忙的口岸根据需要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在所有业务现场实行预约加班,提供全天候服务。海事部门继续坚持在各海港口岸全天候24小时受理船舶申报和办理进出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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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口岸生产部门要加强生产机械和口岸查验设施的配套建设。一是积极配合查验部门做好箱柜的拖吊工作,码头、堆场提、卸箱平均时间,以拖车进卡口为起算时间,30分钟以内完成;码头公司在接到调柜指令的下半个工作日,将货柜运抵指定查验场所;堆场从接到调柜指令后将货柜调运至指定查验场所,不超过2小时。二是对集装箱实行“门对门”、“门对场”、“场对门”、“场对场”全程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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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外贸企业和货主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积极支持配合查验部门履行职责,为口岸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中小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应查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跟上口岸现代化管理步伐,同时,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制订应对办法,增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守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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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快口岸电子数据平台建设。一是数字福建要将口岸信息平台纳入计划,厦门口岸可参照上海“亿通”模式,由市政府整合现有资源,构筑全市统一的大通关物流平台。福州口岸要利用数字福建已有平台整合现有网络资源达到信息共享。二是根据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统一部署,扩大“电子口岸”应用项目,加快“三电工程”的推广工作,海关要继续扩大无纸通关试点,加快筹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福州和厦门分中心。检验检疫年内对可实施电子转单的要全面实现电子转单,电子报检率、电子签证率年内要分别达到100%、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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