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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2]55号
  • 【发布日期】2002-12-06
  • 【生效日期】2002-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2]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退耕还林范围
(一)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省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退耕还林。
(二)突出重点区域。要优先安排库区周围、风沙前沿、通道两侧、河流两岸、城镇周围、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确保实现退耕还林的总体目标。
二、科学编制规划
(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市、县要依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规划》和《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程规划》,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努力争取最大经济效益,切实解决好农民退耕后吃饭、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
(四)科学选择治理模式。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坚持乔、灌、草合理搭配,林、牧、水有机结合。坝上地区实行灌、草、乔结合,大力发展耐旱灌木、牧草,恢复原生植被、山区实行乔、灌、草结合,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平原地区要充分利用地理和自然优势,发展高效林业。所有模式都严禁林粮间作。(五)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经济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超过退耕地面积的20%。对超过比例的经济林,可列入匹配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六)完善造林机制。积极探索专业户造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租赁、承包退耕还林的新机制。正确处理好承包与治理的关系,坚持先承包后治理,将工程建设与承包主体责权利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三、及时兑现钱粮
(七)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八)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只能供应原粮。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强制加工、供应退耕农户成品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合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粮源供应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由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办公室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采购。补助粮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未经国家指定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粮食,不得供给退耕农户。
(九)粮食供应单位凭县级林业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兑现分两次进行,即在完成当年整地任务并经县级自查验收合格后兑付50%;在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兑付其余50%。从第二年开始,以后每年对幼林抚育、管护及保存情况等验收合格后,一次兑现补助粮食。
(十)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
四、保证种苗供给
(十一)加快种苗产业发展。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采用多种形式发展苗木生产。退耕还林任务较大的市、县要把种苗生产作为一个产业加快发展。制定种苗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苗圃建设布局,科学安排树种、品种。搞好种苗生产技术服务,积极推广育苗新技术,努力提高种苗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十二)切实搞好种苗供应。各地在春秋造林前,要制定出种苗供应计划,把种苗供应落到实处。造林苗木要符合国家工程造林质量标准,具备“一签两证”(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保证种苗质量。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可以由县统一供应,也可以由农户自行采购。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用苗方和供苗方都要签订合同。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购买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强化科技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培训。建立健全退耕还林省、市、县三级技术培训制度,对有关市、县的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等部门主管负责人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管理。加强对基层技术骨干和退耕农户的技术培训,普及造林种草技术,提高整体素质。
(十四)积极推广造林种草新技术。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集水窖、容器苗造林、地膜覆盖、生根粉、保水剂等抗旱保活技术,延长造林种草时间,提高造林种草成活率。
(十五)建立退耕还林科技支撑体系。加强与重点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积极引进和培育耐旱、耐寒、耐瘠薄、抗病虫害、生长速度快的林木新品种,提高退耕还林工程林木良种使用率。围绕提高林木成活率、控制林木病虫害等搞好技术攻关和新技术组装配套,尽快推广应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十六)加强退耕还林的效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效益监测体系,各工程县(市、区)都要建立一定数量的效益监测点,确定专职人员,安排相关费用,及时搜集、整理、分析监测结果,为科学决策和项目评价提供依据。
六、加强资金管理
(十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已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资金。
(十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凭县级林业部门验收报告和有关报账凭据进行报账。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预付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
(十九)县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报账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金报账制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保证报账材料的完整性,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前期工作费、管理费、粮食调运费和粮本印制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前期工作费、管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严格检查验收
(二十一)完善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抽查、省级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根据《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严格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检查验收质量。
(二十二)依据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各县(市、区)对完成造林种草任务、达到质量要求的退耕农户要足额兑现补助粮款。省、市要依据抽查、复查结果,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工程质量不高的县(市、区)调减任务,削减其他配套建设资金,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搞好工程管护
(二十三)加强退耕还林地区特别是坝上、山区、贫困地区农村新能源建设。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新能源,切实解决群众生活用柴问题,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十四)制定生态移民规划。对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或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群众实行生态移民,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群众生存条件,加快脱贫步伐。
(二十五)实行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今年年底前,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围栏封禁的力度,做到死封死禁,坚决禁止在工程区内开荒、割灌、采药、采石、狩猎、用火等;工程区内的村庄全面实行舍饲养殖,禁止牛、羊等牲畜进入工程区。
(二十六)加强林草地管护队伍建设。退耕还林后,各地要把林草地管护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形式,落实管护责任。可由退耕农户自行管护,也可组建专职或兼职林草管护队伍,确保林草地不被破坏。(二十七)加大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旱作农业、集雨工程,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工程区群众的生活水平。
九、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八)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退耕还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作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二十九)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市、县、乡政府要对本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技术承包责任制,由科技人员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技术承包,实行奖惩制度。
(三十)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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