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2]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2002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2年12月开始接收,2003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并经所在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接收报到时间,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并按照《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新建、扩建企业招聘员工,机关、团体补充工勤、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财政补贴、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特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押款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在城镇退役士兵中选拔录用。每年第四季度,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主动与本级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系,准确摸清各单位的空缺编和人才需求情况。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安置部门工作,积极提供有关情况,共同制定好安置计划。对不积极向安置部门提供用工需求,不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不落实安置政策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社会招(聘)、调动等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实施处罚中遇到阻力时,可由政府安置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按照《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其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付清,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中央和省直属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对安置任务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再申请计划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可按照“单位自选1人,政府指令性派遣1人”的比例,予以照顾办理。
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结婚满两年(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住户口除外)的准予办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要求随配偶进城镇易地安置的暂缓办理。服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其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体现重点和择优的原则,对在部队表现好,政治业务素质优秀,服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等作为重点对象,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要坚持“哪一级下达计划,哪一级负责安置”的原则,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0〕45号文件规定,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要按照《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认真执行安置法规和政策,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凭政府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
(四)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复退军人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各类学校和相关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省和有条件的市要积极创办退役士兵职业技术服务培训机构,各级财政、编制、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因地制宜,积极做好农村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工作。要将农村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工作纳入乡村全面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推荐优秀退伍军人依法进入村“两委”班子,主动介绍有专长的退伍军人到乡镇企业工作,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六)结合征兵工作,抓好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征兵命令规定,配合兵役机关认真做好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工作。严格落实《优待安置证》制度,认真做好《优待安置证》的管理、填写、发放工作。广泛宣传优待安置的政策规定,鼓励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促进征兵、优待、安置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不发生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03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出现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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