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 【发布日期】2007-12-12
- 【生效日期】2007-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7年12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2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为第四项“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驻厦部队选出的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必须于本次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审议完毕,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六、新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九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并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八、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上年度计划、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本五年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预算草案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和预算草案报告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该条中的“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修改为“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
十二、新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六条:“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十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十四、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十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十七、第七章标题修改为“特定问题调查”。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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