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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3] 6号
  • 【发布日期】2003-01-03
  • 【生效日期】2003-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3] 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2年12月)


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目前,我省水资源相对短缺和水浪费、水污染现象并存,制约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水价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对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水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省商品性供水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三部分,兼具垄断性、资源稀缺性和公益服务性,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污水处理费由省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价格由各市根据省定办法制定具体价格标准。目前,水价形成机制缺乏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一)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价仍然偏低。我省水价虽经多次调整,但仍然不合理。目前,我省水利工程水价平均每立方米为0.0185元,远远低于供水成本。城市供水平均水价每吨为0.87元(含税,不含费),占平均生产成本的80%左右。城市平均到户销售水价每立方米1.80-1.90元(含税费)。从水价分类来看,民用水价低于工业水价,工业水价低于商业水价,商业水价低于特种行业水价。水价与成本倒挂,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费明显偏低,导致水利工程设施老化,浪费水现象严重。自来水企业经营有困难,不利于水事业的发展。大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费不到位和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费挪用,影响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供水管理体制不合理,供水企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城市供水体制单一,缺乏必要的竞争,导致城市供水粗放经营,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自我积累能力差。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有时不够规范。由于补偿机制不健全,供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后,供排水管网年久失修,管网漏失率高等,制约了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三)现行水价对水消费行为缺乏约束力,用水浪费严重。由于农业用水无计量设施,农业水费采用按田亩收费,水费多少与用水量关系不大,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缺乏节水积极性,也不利于体现水的商品性。我省苏北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业灌溉水渠基本上是土渠,自然损耗率高,从蓄水工程到田间用水,水的平均利用系数约为40%左右。城市自来水抄表到户改造缓慢,仍采取平摊水费的计价办法,导致用户节水意识淡薄。

二、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水价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目前水价改革正处于福利性向经营性和节约性的过渡期,面临的制约因素和困难很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水利和城市供排水事业发展、有利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水价形成机制,以适应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将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二)将开源节流与防治水污染结合起来,坚持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三)将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坚持两项改革相互促进的方针,实行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四)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

(五)在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水价改革的思路

根据改革原则,水价改革的思路是:初步形成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科学的水价计价方式,建立供水、污水处理、回用水和地下水四者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一)逐步提高水价和水资源费标准,进一步改革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具有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旅游、航运等多种功能,因此,水利工程的运行费用应区别性质,分类补偿。用于防洪等社会公益性的各种费用开支,应通过财政和征收的各种水利规费支付;用于供水等经营性的费用开支,应逐步做到通过价格机制合理补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各类用户的承受能力,实行不同的水价政策。农业用水应按成本定价,其他用水应实行有适当利润的定价。为体现水的资源性,应逐步提高水资源费的标准。

(二)结合城市供水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应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供水环节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要根据合理流向、就近供水的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推行区域供水。在污水处理环节上,尽快将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并体现按质收费的原则。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要逐步达到合理水平。实行企业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目前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管理转变,转制前其收入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体系,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形成节水型的社会。

1.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政策。在保证居民用水一户一表的前提下,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工农业生产及其他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各类用户的合理计划量、合理定额,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2.对非必需的特殊用水实行高价政策。例如对高档洗浴 、洗车、饮料等特殊行业用水,应采取高价政策,以抑制非必需用水行业的快速发展。

3.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季节性供水紧张矛盾。

4.建立动态水价形成机制和审价制度,使水价调整随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变化而适时进行,促使用户用水行为更趋理性,提高水资源的优化利用率。为使供水和治水成本更加合理,对企业的运行成本和相关费用实行审价制度。

5.实行新水新价制度。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而新建的水利供水工程、城市自来水厂、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用户承受的前提下,实行新水新价政策,以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水利和城建事业的发展。

6.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然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

(四)实行依法治价,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已经出台了《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锡常地区区域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管理办法》,使水价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四、水价改革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至2005年,拟将水价逐步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到“十一五”期间,将水利工程水价提到有合理利润的水平。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资源费:为体现水的资源性、稀缺性,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十五”期间,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理顺地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三)城市供水价格:

1.旧水厂价格:2003年前,拟将旧水厂的水价提到保本水平。2005年前提到微利水平。

2.新建水厂价格:新建的区域供水设施,实行还本付息和保本微利的价格政策,以保证投资者有合理的回报。

城市水价具体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部分地区和单位仍继续收取水厂建设费和管网建设费的,要坚决按规定予以取消。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为加快太湖流域和淮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步伐,根据还本付息、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按照统一政策、分市核定的办法,各地要加快拟定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规划,并尽快调整到位。

五、其他配套改革

水价改革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供排水企业改革、污水处理企业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

(一)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改革的步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增强市场意识、经营意识、服务意识,加快体制改革步伐。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应尽快实行企业化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财务和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费用支出。试行厂网分开、竞价入网。

(三)水价改革要与计量设施改造和推行科学节水方法相结合,与整顿规范供水环节收费相结合。在水利工程供水环节,要加大计量设施的投入,减少收费环节,提高自收能力和水平。在城市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为城市居民用水尽快实行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可合理计入价格。

六、做好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水价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动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水价改革的规划、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城市供水方面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和票据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改制及其他配套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改制工作,配合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的调整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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