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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1-08
  • 【生效日期】2003-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3年1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12期)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

近年来,全区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进行治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全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巩固和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矿产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矿产勘查开采秩序;对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和小选矿厂,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向不够条件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要依法清理,对滥发许可证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或设计)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内政字〔2002〕26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准入条件、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规划准入条件,对矿业权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划或勘查程度与资源储量未达到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能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批准矿山建设用地。各盟市和矿产资源潜在经济价值较大的旗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快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做好大型矿区和矿产资源集中地区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盟市和重点旗县在编制规划时要将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区、沙源治理区和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区划定为禁采区或限采区。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凡未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盟市,暂停设置新的采矿权。

三、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市场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力度。今后,凡可以用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再采用直接行政审批方式。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逐步打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地域界限和矿种界限,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范围,建立统一、有序、公平、透明的矿业权市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规范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以竞争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政策,推进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

四、坚持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矿的区域、规划的禁采区,特别是京津周边沙源治理项目区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要禁止一切采矿活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设计未经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审批矿山建设用地。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评价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环境评价要求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矿山复垦环境生态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提高矿山复垦率。要加强现有生产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示范区,走绿色矿业的道路。

五、加强基层矿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公开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采取内部集体会审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严格按规定收缴费用,不准随意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以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巡查工作,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重点检查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行政工作人员自行办矿、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要责令其立即退出,拒不退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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