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03〕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3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精神病员除外);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所有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接收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2年12月初开始至2003年2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由军队各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大冶市、阳新县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通知。
全市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于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
退役士兵返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在车站、码头、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开展多种形式的欢迎活动,营造"退伍光荣"的浓厚氛围。
退役士兵报到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教育,宣传国家的安置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其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的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服从组织分配,做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同乡(镇)做好衔接,落实到村组。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要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尽量缩短他们待安置的时间。当地安置部门要及时将其档案和工作关系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采取安排就业(系统之间可交换安排)、经济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不管。中央省属在黄和市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伍子女或配偶,凭市、县(市)安置部门开出的《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安排,市政府不另行下达计划。对确需社会统筹安置的对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中央省属在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统筹安置计划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市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各县、市、区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单位应优先录用城镇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多录用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属在黄和市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禁止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要加快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步伐。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使自谋职业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能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和补助费标准按《黄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黄政办发[2001]122号)执行。用人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的退伍子女后,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备案,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要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落实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任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务关系,办理社会保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颁发证照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用人单位对接收安排的退役士兵要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所需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认识,自觉将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继续把安置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是《兵役法》赋予的退役士兵安置的执法主体,要增强主体观念和责任意识,对年度安置工作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对分配到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安置系统退伍子女及配偶的单位,按照《兵役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要督促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士兵,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和公民身份证等手续。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要强化安置纪律,严格控制安置范围。未经省安置办批准,对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对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各地要按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保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经费。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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