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 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
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167号1999年12月23日)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
(1999年12月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性质和任务
全省性会议,主要是指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或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包括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全省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的工作;分析全省经济形势,讨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全省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省政府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部署涉及各部门的重要专业工作。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填写全省性会议审批单(附后),提出会议的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15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行文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由办公厅文书处收文后分送有关业务处承办,有关业务处提出意见交秘书处填写全省性会议审批单,由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附相关业务处意见),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省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如需邀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的,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送审内容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2、会议召开的事由;
3、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
4、会议议程;
5、邀请出席会议的省领导名单;
6、经费开支及来源;
7、新闻报道要求等。
(三)审批原则
省政府每年组织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超过2次。经省政府同意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会议通知,部门在发通知时可冠“已经省政府同意”。各部门以及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都应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的名义通知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只开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1、会议要精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或套开的会不得单独开;能开小型会的不得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得开长会;能开电视电话会的不得开集中住宿会。
2、范围要适当控制。全省性会议的常规出席范围为省政府所属各委、办、厅(局)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到省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双重领导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涉及全省性重要工作的大会,应邀请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3、会议时间要尽量压缩。一般情况下,全省性会议时间控制在2-3天内。
4、主席台人数要减少。尽量减少领导陪会现象。
5、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外,其他类似会议一律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6、加强全省性会议经费管理。经省政府领导签发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财政厅凭盖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专用章”的“省政府办公厅全省性会议审批单”按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凡部门主办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或经批准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所需经费按省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财政审核的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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