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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