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做好农村牧区稳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50号
  • 【发布日期】2003-03-01
  • 【生效日期】2003-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做好农村牧区稳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做好农村牧区稳定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要求,针对我区农村牧区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本经济制度建设和社会管理,切实做好稳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稳定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要求,将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确保农村牧区稳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对做好农村牧区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大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力度。要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和民主与法制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涉及农村牧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把政策交给广大农牧民,让更多的农牧民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分级负责,把不稳定因素及时消除在基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落实好部门责任和首问负责制。要抓紧建立防止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体系,畅通农牧民反映意见的各种渠道。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利用上半年时间,集中力量,周密部署,对土地草场承包与流转、涉农收费、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牧区非牧民养畜等农牧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一次清查治理。清查治理工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未按要求清查问题或隐瞒不报、酿成严重事件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依靠群众,切实加强对涉农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把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农村牧区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让广大农牧民真正参与进来。应着力推进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全面促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地方出台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政策或举措,应召开有农牧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对基层工作和干部的考核,应把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评议作为一项基本内容纳入进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使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配套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

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农村牧区工作各项政策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以及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等关于土地草场承包与流转方面的规定,加强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管制,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农牧民。当前,重点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土地草场政策落到实处。要继续推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巩固和完善税费改革成果;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现予重申,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无权举债,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向金融机构借款。严禁苏木乡镇以下随意举债,并尽力消化陈债。在清收尾欠的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兑现退耕退牧和还林还草政策,及时、足额将补助发放到农牧民手中,严禁各级组织、部门和个人截留挪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