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科[2003]54号
  • 【发布日期】2003-03-21
  • 【生效日期】2003-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我部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建设部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内)归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部科学技术司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部人事教育司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部内有关司局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分为专业性专家委员会和综合性专家委员会。专业性专家委员会由部内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提出组建方案。综合性专家委员会由综合性司局提出组建方案。部科学技术司审核有关司局提出的组建方案分别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和部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统一制作证书,并由提出组建方案的司局分别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四)承担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备案。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五)具体要求和录用程序由科技司商有关业务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建设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建设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各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约定产生方式和工作程序等,管理本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应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