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广州市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穗府办(1988)7号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目录。
二、凡在广州市区范围(不含县)使用本《实施目录》计量器具的单位(包括国家部委、部队、省及外地驻穗的单位)和个人,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须向广州市计量测试所或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单位申请周期检定。对不按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人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三、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具体项目为:
(一)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
(二)玻璃液体温度计。
(三)体温计。
(四)砝码:砝码、增铊、定量铊、链码。
(五)天平。
(六)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
(七)定量包装机。
(八)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
(九)燃油加油机。
(十)液体量提。
(十一)食用油售油器。
(十二)水表。
(十三)压力表:压力表、氧气表。
(十四)汽车里程表。
(十五)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十六)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
(十七)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十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电阻测量仪。
(十九)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
(二十)酸度计。
(二十一)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
(二十二)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二十三)石油闪点温度计。
四、市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实施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目录。
五、负责承担本《实施目录》强制检定的单位,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另行公布。
六、本《实施目录》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目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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