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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3]8号
  • 【发布日期】2003-04-02
  • 【生效日期】2003-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政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优化本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第三批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5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实际工作中按照审批方式运作的事项,调整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应立即停止审批,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改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好衔接工作。

二、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要求,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对外公布。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标准或条件、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努力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增强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后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围绕优化本市发展环境,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府印)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23项,核准11项,审核11项,备案11项)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开办机动车解体厂(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2.限额以下黄金矿产开采、生产、技术改造和科研(取消市经委《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批,统一由市国土房管局承办)
(二)审核1项
出口罐头代号质保体系审查(逐步向商标制过渡)
(三)备案1项
区县企业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区县政府批准后,不再向市经委备案)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一)审核1项
商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取消市商委的前置审核,统一由市外经贸委承办)
(二)备案1项
设立旧货企业(改为工商登记后,由工商部门转告市商委)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备案1项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改为日常登记,不再备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2.境外建筑企业进京承包工程(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审批)
(二)核准2项
1.建筑企业试验室一、二、三级资质(设定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的通知》已废止,不再对建筑企业试验室进行核准)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审批1项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资质(待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建立之后,再正式予以调整)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一)核准3项 1.公路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2.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改由行业协会承担) 3.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改由行业协会承担) (二)备案1项 水运及水运服务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改为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由工商部门转告市交通委)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审批1项 本市管理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机构在核定的专业数额和学科门类内设置、调整专业(由教育机构自主决定) 北京市公安局 (一)审批9项 1.设立收购废旧金属企业(改为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取消市公安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和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取消市公安局的审批,统一由市交通委管理) 4.多色复印机准购许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特种刀具生产许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匕首佩带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7.特种刀具购买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8.经营旧货业(改为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9.经营印刷业(取消市公安局对经营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的审批,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审核1项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专业条件(改由市公安局向市建委提供标准和条件,由市建委一家承办) (三)备案1项 多色复印机进口(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司法局 审核1项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国务院已取消审批,本市不再审核) 北京市财政局 (一)审核1项 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单位选择的转贷银行(国务院已经取消审批,本市不再审核) (二)备案3项 1.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再备案) 2.单位任用或者变动总会计师及会计师机构负责人(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不再备案) 3.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属于日常工作,不再备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1项 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再审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核准2项 1.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改由行业协会承担) (二)审核1项 在京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国务院已经取消审批,本市不再审核) 北京市卫生局 (一)审批1项 医用高压氧舱设置(由医疗机构自主决定,不再审批) (二)核准1项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证书(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审核1项 环境标志产品(国务院已经公布改变管理方式,本市不再审核) 北京市统计局 核准1项 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属于日常工作,不再核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审批1项 设置户外广告显示屏(取消市工商局的审批,统一由市市政管委管理) (二)备案1项 进口汽车国内销售(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不再备案)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审核1项 饲料、液氮生物容器、兽医注射针、天然橡胶、脂松香、不锈钢材、核级设备、广播电视接收机、家用音响、通讯设备、民用爆破器材、民用枪弹、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煤电钻、矿灯和矿井安全仪器、刮板输送机、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纺织机械、自行车、电熨斗、食用盐、荧光灯、铝箔、消防器材、安全玻璃、防盗报警器、锚链、船用配电箱、空调器、防爆照明灯具、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电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电动吸引器、体外反博装置、医用培养箱、节育器具、医用呼吸器、医用线(针)、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注射针(器)、水泥电杆、低压电器、微机系统、轮胎等46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已经取消审批,本市不再审核) (二)备案1项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属于日常工作,不再备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1项 国家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产品注册审批(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再审批) (二)审核1项 戒毒药品的研制立项(并入医疗用毒性药品审批中)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备案1项 外地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在京施工(属于地区保护行为,不再备案)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一)审批1项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书刊印刷企业不再区分定点企业和非定点企业) (二)审核1项 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国务院已经取消审批,本市不再审核) 北京市旅游局 (一)审批1项 涉外旅游定点医疗咨询机构资格(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再审批) (二)核准1项 饭店星级评定(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评审确定) (三)审核1项 成立饭店管理公司(改为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北京市园林局 审批1项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核准1项 外国专家证明书(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审批1项 港澳同胞申请来京定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实际工作中 按照审批方式运作事项 (共11项)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承担的审查“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的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承担的制定“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 1.承担的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工作 2.承担的审查“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的工作 3.承担的审查“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的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 承担的审查“新设立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的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 1.承担的登记“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的工作 2.承担的下达“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工作(其中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将随着财政统发工资的推进逐步取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工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承担的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工作 2.承担的核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工作 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审核1项,备案1项) 审核1项 原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梯、卷扬机产品的鉴定及生产许可证”转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备案1项 原由北京市卫生局承担的“医学实验动物许可”转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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