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
(闽政办[2003]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目标措施落实到位。要对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今年下半年由省环保局组织进行抽查,进一步推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二、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在抓好首批19家重点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和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在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中,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引导工业企业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三、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监控,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报环保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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