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决定
(1998年1月24日甘政发〔1998〕5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特别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乡镇财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乡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乡镇财政建设发展不平衡,许多乡镇财政还很困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乡镇财政建设步伐,推动全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乡镇财政建设作为振兴甘肃财政的突破口
(一)乡镇财政建设是振兴甘肃财政的基础,也是实现全省财政经济良性循环的突破口。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乡镇财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其基础地位。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转变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牢固树立围绕财政抓经济,抓好经济促财政的思想,确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省情实际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完善乡镇财政运行机制,大力培植财源,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奋斗目标是:到2000年全省乡镇财政收入达到12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20%;全省三分之一的乡镇做到收支平衡,三分之一的乡镇财政上解,三分之一的乡镇财政补贴额明显减少。再经过10年努力,全省乡镇财政收入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加大乡镇财源建设的力度,提高财源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一)增强乡镇财政实力,必须搞好乡镇财源建设。各地要在近几年财源建设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实际情况,认清县情、乡情,立足当地资源优势,正确处理粮食生产和发展多种经营的关系,以推进农村经济产业化为主攻方向,加快乡镇财源建设步伐。发展农村经济,既要保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也要讲求对财政的贡献率,实现财政增收。
(二)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农村市场,提高适应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围绕市场搞开发,按照需求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形成主导产业和优质、名牌产品,以此保证财政增收,实现全省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源建设规划,明确发展重点。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财源结构,培植多项财源,努力改变财源结构单一的状况,坚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适宜发展什么就搞什么的原则。(1)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巩固基础财源。要牢固树立大农业的观念,继续抓好以农林特产为主体,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贮藏、保鲜、运销、加工为一体的产业系列开发,促进农业产业链条延伸,不断提高开发效益,开辟农业财源建设的新领域。(2)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不断壮大主体财源。发展乡镇企业,必须尽快实现从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要在保持现有高速增长势头的同时,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巩固、壮大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财源建设中的主体地位。(3)积极扶持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新型财源。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充分利用个体私营经济机制活、潜力大的优势,坚持多业并举,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将其逐步培育成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4)注重发展特色经济,积极培育特色财源。立足当地区位、资源、传统产业优势,积极开发名、优、新、特产品,努力创建各地特色财源。
(四)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乡镇财源建设中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源建设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为财源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乡镇财政的基础建设
(一)乡镇财政的建立与完善要按照“四有”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条件、有金库。凡具备条件的乡镇,要在今明两年内,把乡镇财政所建立起来,已建起的乡镇财政所,要尽快配齐人员,完善职能。各级政府要帮助乡镇财政所,逐步完善办公设施条件,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要加快乡镇财政金库的建设进度,争取在两年内全部建立配套。对此,省财政厅要制定统一标准,分级分类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挂牌,按期达标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未按期达标的要予以处罚,并限期达标。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的队伍建设。乡镇财政所干部按其机构性质,应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实行聘用制。对过去长期招聘的人员,如已按省上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的聘用手续,可过渡为公务员,但其招聘性质不变。乡镇财政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比照同级税务干部标准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扬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精神,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财政所活动。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乡镇财政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做到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把税法宣传作为“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和其它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只要属于纳税的范围,要坚决按税法依法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豁免。要针对农村各项税收量大面宽、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的情况,结合本乡镇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乡、村、社三级协调有力、责任明确的协税护税组织和责任人。要切实强化基础性工作,把开展税源普查、摸清税源底子作为一项制度,为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奠定基础。杜绝按亩、按人均摊等征税简单化的现象发生,严禁加重农民负担。
(四)确定科学、合理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乡事乡办”、乡镇政府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界定县乡的财权与事权,健全财政职能。凡有利于完善乡镇政府职能和基层政权建设的财政收支,应划归乡镇财政管理,使乡镇政府既有抓收入的积极性,又有支出上的压力,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快乡镇财政建设步伐
(一)建立乡镇财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特别是乡镇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财政竞相上台阶的良好局面。各地要尽快按照“三保一挂”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对乡镇财政的考核办法,把保收入增长、保重点支出、保收支平衡的目标落到实处。
(二)按照收入规模、增长幅度、人均财政收入水平、收支平衡等主要因素,在全省范围内每两年开展一次“财政百强乡镇”评选活动。对进入百强的乡镇,省政府在同期召开的全省乡镇财政工作会议上表彰奖励。为推动此项工作,省政府决定1998年在全省开展“乡镇财政年”活动。具体评比办法和“乡镇财政年”活动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乡镇财政全面上台阶。按照公平、竞争、发展的原则,设立收入增幅奖。对当年比上年同口径地方收入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乡镇,由地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省财政对地州市,每年按其乡镇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大小,选取前3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统筹安排,拓宽渠道,努力加大对乡镇财政建设的资金投入
(一)建立乡镇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渠道主要由省财政每年从支农周转金提取5%,省列财源建设资金用于乡镇部分不得少于30%。同时在每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乡镇企业所得税收入中提取5%,专项用于财源建设。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凡能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的,原则上均应由乡镇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县也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资金运筹情况,建立自己的乡镇财源建设专项资金。
(二)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集约化经营,把农民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手中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乡镇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扩大对外开放,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经营形式,内引外联,扩大资金运筹总量,弥补乡镇财源建设资金不足。乡镇财政应做好引导、服务和扶持工作。
(三)各乡镇要将本乡范围内的预算外资金和各项乡级统筹资金逐步纳入乡镇财政统管,合理融通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乡镇财政的正常经费,要纳入县乡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乡镇财政基础建设的投入,不断改善乡镇财政所的基础条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