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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