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新政办〔1997〕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精简单位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和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退役条件的退役士兵,部队不得安排退役,各地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安置。
接收安置的时间,从11月底退伍义务兵开始离队起接收,到12月底基本接收完毕。采取边审查边安置的办法,力求在1998年7月底将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到位。需要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的义务兵,由所在部队大单位审批。
志愿兵的转业条件、时间和交接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针对退伍士兵普遍关心的去向、就业安置等问题,着重抓好优良传统教育、安置法规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还要进行必要的市场经济形势教育。引导他们认清形势,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经济建设的需要,听从组织安排;珍惜军人荣誉,自觉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到艰苦的行业单位建功立业,成才报国;了解退伍安置政策,在择业问题上不向地方政府提出过高要求,遵纪守法,做两个文明建设的模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退伍士兵的欢迎和接待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欢迎会、座谈会或开展走访参观活动,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扬退伍士兵中的好人好事,造就“光荣退伍,文明返乡”的良好气氛。
三、做好退伍士兵运送工作
军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老兵运送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退伍士兵的运送工作。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要切实保证退伍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爱护子弟兵,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军供站和军人接待站的领导,在新老兵运输期间,切实做好饮食饮水供应和接待工作,全力以赴为部队服务,快速、准确、安全的完成军供任务。
四、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冬季退伍士兵的组织接收、安置范围、安置实施等,要继续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实施细则、办法等,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安置力度,确保退伍士兵及时妥善安置。
当前,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总的形势较好。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克服困难,积极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较好地完成了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种种困难,推诿、拒绝接收退伍士兵;有少数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还有个别企业、部门欺上瞒下,改变退伍士兵用工比例,致使部分退伍士兵不能及时安置上岗,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安置进度。这些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今年冬季退伍士兵安置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要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安置退伍士兵的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用人指标,不得与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政策相违背。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各级退伍士兵安置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对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用工需求、职工人数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伍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按职工人数的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伍士兵。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组织跨地区跨行业易地安置,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军地双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伤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交接安置。对于农村、牧区(兵团农牧团场)的回乡退伍士兵,要认真贯彻实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加大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开展建功立业活动,推动这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对于符合跨省区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志愿兵和义务兵,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别因特殊需要安置的退伍士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安置落户。
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重视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退伍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教育,使他们体谅国家的困难,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对退伍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当中遇到的困难,当地财政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各级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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