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2
  • 【生效日期】1999-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一、将第二条“个体机动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安全组织,按本规定统一进行管理”改为“个体机动车辆由各交警大队建立安全组织(私车管理办公室),按本规定统一进行管理”。

二、取消第四条“停车整顿”的处罚规定,将“经济处罚”修改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第五条“停车整顿”的处罚规定,将“处三百至二千元罚款”修改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六条“分别给予黄牌警告、罚款、停车整顿、限期整改”修改为“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黄牌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九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实施挂牌警告时,须书面通知被挂牌单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