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27号
- 【发布日期】2003-04-16
- 【生效日期】2003-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制定防治“非典”十项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制定防治“非典”十项措施的通知
(沪府发〔2003〕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非典”防治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全市动员,人人参与,形成合力,更细致、更扎实、更深入、更严密地开展工作,做到有力、有序、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确保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确保完成中央交办的各项任务。为进一步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有关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市防治“非典”的十项措施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典”防治工作,及时建立了市卫生防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党政军群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各区县、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协同作战、合理调度、有效利用各类资源,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切实把全市的统一部署层层落实到每个社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
二、完善防范网络
充分发挥市疾病预防中心和三级预防医疗网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监测网络的作用,健全和完善防控应急预案,构建覆盖全市、运转高效、反应迅捷的防范网络和专业防治与社会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加强疫情监测
全市110个监测点医院,实施每日监测“零报告”制度。根据“非典”诊断标准,对病人、疑似病人和需留院观察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分析、检测,该隔离的要坚决隔离;对密切接触者也要进行为期10天以上的观察,彻底切断其传播途径,严防疫情扩散。
四、积极有效治疗
全市已确定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儿童医疗中心为“非典”病人集中收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进一步完善治疗方案,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力争取得良好的疗效。
五、突出防范重点
对学校、旅馆、社区、建筑工地等人口比较集中、容易造成疫情传播和蔓延的场所,要进行严密监测和预防。特别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工作,配备好有效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力争把这些人员受感染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
六、加大对口岸和交通工具的检疫力度
要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的各项防范措施,继续实行关口前移。在车站、码头客运站、机场候机楼等旅客集散场所,设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检站,对有症状的人员要进行留验观察,该隔离的,要坚决隔离、治疗;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以及其他与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者,也要进行登记和检查;对从已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来的乘客,要实行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制度。
七、充分做好药品、物资储备、供应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要做好防护设施用品、应急药物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由各级政府安排出专项资金用于“非典”防治工作。对一线医务人员给予特殊健康补贴。
八、进一步做好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热线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普及“非典”预防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自觉维护公共健康的社会责任。要忠告广大市民慎重外出;各单位慎重安排市外出差;旅行社慎重组织市外旅游活动。同时,要求从已发生较多“非典”病人地区回沪的人员,居家休息观察两周,防止可能出现的传染。街道、社区要把工作深入到每个家庭,单位要把工作做到每个职工。
九、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每周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境内外媒体公布疫情动态。要坚持实事求是、透明规范、注重实效地对外宣传,使境外公众听得懂、能接受,以全面客观地了解上海的真实情况。
十、组织力量进行防疫攻关研究
充分利用和发挥上海学科齐全、研究力量较强的综合优势,组织研究机构、高校和卫生部门的力量,整合各种资源,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力争较快查出病因、病原。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的攻关项目。
各区县、各部门必须服从大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全力以赴,扎实工作,把本市防治“非典”的各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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