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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职工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陕计投资〔2002〕38号
  • 【发布日期】2002-02-10
  • 【生效日期】2002-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职工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职工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计投资〔2002〕38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实际需求,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单位自建职工住宅行为,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的商品化步伐,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新征土地建设职工住宅,凡新征土地申请建设职工住宅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定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大企业原福利区旧房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要求,建设面向本企业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城建、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及土地审批手续,并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三、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政府指导销售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四、各级政府要加快住宅商品化步伐,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通过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困难。要加快货币化房改步伐,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信贷,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五、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的监管力度,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以商品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坚决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六、要加强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和房改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土地资源的自觉性,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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