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石家庄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5
  • 【生效日期】2003-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凡抵达本市的民航飞机、旅客列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在进港、进站前,所有乘客、机组人员或司乘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逐一进行登记。进港或进站后,由机组人员或司乘人员提供本航班、本车次乘客疫情情况报告,并将发热病人送至留验站,进行检查。在十二个进入市区的路口设立检查站,对外来入市车辆(长途客车除外)特别是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车辆,采取询问、检查制度,对发热人员做好记录,就近送留验站或医疗单位做进一步检查。市区内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每位旅客都要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相对集中安排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或外出开会、旅游、考察人员及务工经商人员,返石后首先要进行身体检查。对无明显症状的,须在家观察两周,对发热人员要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隔离检查治疗。

二、严格实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消毒。市区内饭店、旅馆、招待所、商场、车站、学校、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大型会议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并张贴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规定的,卫生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对检查监督不到位、不得力的,要追究卫生防疫机构的责任。凡对社会开放的经营性歌舞厅、网吧、游戏厅、洗浴场所、影剧院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营业两周。

三、对学校实行晨检制度。市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一律实行晨检制度。由校(园)领导、教师和医务人员组成晨检小组,对入校师生进行询问和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人员,立即送到医疗卫生单位做进一步检查。非办理公务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四、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本市各医院、诊所、机场、车站、美容美发、食品销售等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民航飞机、旅客列车、长途客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五、严格限制举办大型会议和活动。近期,驻石各单位不再接纳全国和跨区域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无法取消的,要制订预防“非典”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批准。

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近期,驻石各单位不要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到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不要组织团组来石旅游。

七、建立健全监督检测网络和报告制度。要以居(村)委会、卫生院、社区服务站为骨干,以省、市、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为依托,建立健全预防“非典”疫情的监督检测网络。对有发烧、咳嗽症状和到过“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及有与“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接触史的,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要对“非典”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防治工作情况。要发动和鼓励广大群众主动报告疑似病例和疫情。对主动报告且查实为疑似以上病例的,奖励报告人1000元,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奖励。

八、强化疫情处置能力。市、县(市)区都要建立疫情处置机动分队,配备必要的装备、车辆和医护人员,昼夜待命,一旦发生疫情,迅速行动,投入防治工作。

九、设立和明确“非典”定点医疗单位。目前,已指定省二院(境外人士)、省胸科医院、省儿童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等四所医院为医治“非典”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成立专家组,组织专门队伍,设置隔离病房,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迅速组织救治。所有二级以上医院都要设立发热门诊并实行首诊责任制。

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驻石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活动周、搞好预防“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搞好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减少“非典”及其他疾病滋生和传播的条件。同时,要教育和鼓励广大群众讲卫生、讲科学,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政府各部门和驻石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落实本通告各项规定和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003年4月25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