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6]12号
  • 【发布日期】1996-01-27
  • 【生效日期】1996-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6年1月27日鄂政发〔199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机场路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政〔1995〕22号),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应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服从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跨道、抢道、超速行驶。

二、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管政策,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不得徇私舞弊。公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 认真做好收费站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5〕22号文件规定可免征通行费的车辆必须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其中免征通行费的救护、抢险、救灾等车辆,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办理免费证明手续。免征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站口处时,应先停车,经交验有关证照后,方可免费通行。应缴纳通行费的车辆要主动按规定缴费,不得冲岗逃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支持收费工作,各种车辆经过收费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四、客运出租汽车(的士)和小公共汽车(巴士)通过收费站行车通道时,载客的,其通行费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5〕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乘客负担;放空的,其通行费由驾驶人员负担。

五、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车辆,一律不得通行。对不听劝阻,强行冲岗逃票者,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其通行费5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