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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函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6
  • 【生效日期】2003-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函

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和省长、主席、市长:

为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通知》精神,按照“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积极采取果断措施,保证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正常教学和各工地的正常施工,并加强了疫情的监控和防治,尽最大努力控制
疫情的扩散。

由于北京疫情的复杂性,近日有一些学生、农民工产生恐慌心理,陆续返乡,给我市和全国的非典防治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由市有关部门通令施工业主单位,做好工地卫生和民工保健预防消毒工作,不得随意放假停工,严格控制农民工离京。

鉴于上述情况,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典防治工作增加了难度,请给予充分理解。同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北京市非典防治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取得这次斗争的胜利。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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