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0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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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未影响道路通行,口头警告后应予放行-
针对交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不分轻重,一律予以重罚,或者简单罚款了事,再次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警应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按照草案规定,交警当场作出处罚规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作了汇报。他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酒后驾车、营运机动车超载、驾驶非法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是造成恶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应当对这些比较突出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条款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胡光宝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公民收入水平、处罚的实际效果一并考虑。草案规定的罚款数额过高,给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五十元;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二千元。
胡光宝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可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剥夺终生驾驶资格等处罚,但还应当明确规定处罚程序和处罚权限,防止权力滥用。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考虑到交通执法行为的即时性,以及交通违法行为流动性强、数量大等特点,对有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需要作出特别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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