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1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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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行政部门不得收费-
再次提请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规定:行政部门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李伯勇说,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一些地方提出,草案关于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迄今尚无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经验,国外也刚开展研究,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目前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经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协调,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李伯勇说,有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目前也缺乏实践经验,现在就以立法规定,是否可行,建议再作研究。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对某些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专项规划,可以逐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但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需要和实际可行的原则,确定具体范围。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协调,建议保留对有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操作。
李伯勇说,有的部门提出,参加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专家,应当从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做到客观、公正,保证审查质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规定。
李伯勇说,有的部门提出,建设单位应有权自行选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机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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