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毛晓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17 14:50: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经济参考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存款保险条例》已列入立法计划-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成立的《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论证和设计工作。据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官员透露,《存款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这意味着,我国业已结束了是否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争论,而进入到实际的制度构建设计阶段。这是记者从16日结束的“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获悉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入了解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可行性,推动建立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9月15日至16日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这两天,与会代表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机和目标、存款保险费率设计、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和存款保险制度对建立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作用展开了讨论。
央行高层在论坛上表示,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
主要表现为: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化,历史包袱得以清理,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修订中的《破产法》,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中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并与国际接轨,银行机构的会计处理得到规范,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分立,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一些新的监管理念得到引进,监管手段趋于规范,推动商业银行充实资本,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和加强风险管理。
据介绍,今年4月,人民银行对国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正在加快。
在既定目标下,代表们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银监会主席助理车迎新说,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难度很大,处理不好可能会助长一些银行类金融机构过分扩张,导致新的道德风险。必须从健全法律体系、完善会计制度、改进公司治理、提高监管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完善实施存款保险的制度环境。
背景: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两千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系统性银行危机波及全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同样受到了严重威胁。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社会成本,各国都着手建立金融安全网。在金融安全网政策中,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迅速推广。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有近70个是于这一时期建立的。
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存款人权益的保护。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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