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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黄浦江畔唱响为民曲-??上海女法官在法庭里的故事
  • 【发布单位】作者:高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07 15:34: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黄浦江畔唱响为民曲-??上海女法官在法庭里的故事

3月5日,上海市女法官协会主编的《法庭里的故事——上海市女法官司法为民实录》一书举行首发仪式。这是上海法院系统为即将到来的“三八” 妇女节献上的一份厚礼和祝福。该书详细地记录了占全市法官38.6%的女法官群体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感人事例和审理的典型案件。从书中可以感受到她们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的办案思路以及举重若轻的信心和春风化雨般的耐心。读罢此书,掩卷沉思,法官队伍中的“半边天”形象清晰可见。


女法官情法交织慎重判决亲权之争

南汇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女审判长龚燕敏,虽然有着研究生学历,但是最近却遇到了一起棘手的案件:生父与外祖父争夺抚养权纠纷案,情法交织该如何处理呢?

争议焦点小凡凡是原告黄奕与叶某1992年同居时生养的。1994年4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凡凡就开始随生母叶某生活。1996年叶因病去世,小凡凡即由外公叶正群抚养。

2002年11月,原告黄奕以被告叶正群不让探望女儿和将女儿改姓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由其抚养小凡凡。而被告叶正群也不示弱,声称多年来原告从来没有过问过小凡凡,长年来一直由他抚养,祖孙两已经结下深厚的感情。自己作为一名高级按摩师,有着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继续抚养小凡凡。

面对着当事人激动、对抗的情绪,面对着法、理、情交织的案情,龚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且不辞辛劳地走访小凡凡所在的学校,了解她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听取小凡凡本人的意见。在做了大量调查工作之后,龚法官陷入了沉思:依照法律规定,小凡凡虽然是原告的非婚生之女,但是作为生父,原告与小凡凡之间有着时空无法阻隔的自然血缘关系。因此,判决原告承担履行监护责任并无不妥。然而,外祖父与小凡凡生活多年,为抚养小凡凡付出许多新学和精力,疲此有着无比深厚的感情。因此,从有利于小凡凡健康成长出发,最好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不伤和气,共同抚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双方为争小凡凡已经剑拔弩张。龚法官从一个女法官特有的视角作出合理合情更合法的判决:小凡凡随父亲生活,但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小凡凡仍与外祖父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应该经常探视小凡凡,让父女之间建立起应有的感情,被告应积极配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一起亲权之争在女法官的精心判决下,就这样迎刃而解。

女法官用真情感化少年犯

长宁区法院有个全国闻名的少年庭,少年庭里有个女法官张凌颖,长年用她的真情感化着一个个少年犯,拯救着一颗颗失落的心。

不久前,窗外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张法官照常来到了法庭上开始了她的审判。站在面前的是四名未满18周岁的天真无知的少年。他们一个个满噙着悔恨的泪水,等待着张法官的宣判。

2002年的一个夜晚,这四名少年结伙在电脑房玩游戏,当他们用尽身上的所有钱后,便商量出去“弄”点回来再玩。在一个僻静处,他们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胁迫被害人交出了身上仅有的30元钱后扬长而去。案发后没几天,四名少年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依法指控,四被告人在公共场合采用暴力手段劫得公民财产,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面对四少年无助的眼神,张法官没有轻易作出判决。第二天,她骑着自行车来到了学校和社区。经过了解发现,这四人从没发生过违法行为,但平时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这次是因一时冲动犯下了大错。如果就这样把他们送入监牢,不仅他们的前程全毁,而且还可能为社会增添一份不稳定因素。张法官想到能否变通,给他们创造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决定适用《社会服务令》。暂缓对四少年的判决,给他们三个月的考察期。同时,根据《社会服务令》的要求,让他们为社会提供无偿公益服务。此后的3个月里,四少年接受了劳动教育考察,他们在为老人打扫病房、穿衣叠被、喂饭喂药、洗脸擦身过程中,得到了锻炼和教育,也赢得了社会各方的认同。

案件再次开庭,张法官当庭宣读了对四少年的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为巩固教育挽救成果,张法官还再次向四少年发送了一年内为所在社区提供100小时无偿公益服务的《社会服务令》。此时,孩子们激动地失声痛哭,家长们也早已泣不成声。女法官张凌颖终于释然地笑了。

女法官真心判决民工致残案

2002年4月,一个平常的日子。四川来沪民工汪国明像往常一样,在工地贴外墙砖。然而不幸的是他从高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经诊断结果为腰背部外伤伴双下肢瘫痪属于因工致伤二级。因为费用问题,汪国明与受雇单位宝罗公司发生了分歧,经劳动仲裁后,单位一共支付汪10万余元补偿金。

38岁的汪国明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宝罗公司支付补偿金40余万元。但宝罗公司则认为,原告作为外来人员,原先口头约定日工资45元。他的工伤待遇应当根据上海市有关外地劳动力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面对双方各执一词,宝山区法院女法官姜玉芳考虑到却是,原告汪国明继续康复治疗急需的七千元费用和马上到来的春节原告夫妇如何生活等问题。在汪国明急需帮助的时候,被告宝罗公司停止了支付费用。办事果敢的姜法官作出了先予执行的决定,大年三十晚上姜法官亲自将1万元送到了汪国明的病床前,令汪国明感动不已,姜法官乘此机会,马上向汪国明解释有关工伤赔偿的规定。

按照上海市现有规定,劳动仲裁的标准并没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得太高了。离开汪国明病房的姜法官一直在想一个问题,相比本市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所适用的补偿规定,外地民工的待遇明显偏低。针对汪国明这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上需要一定护理的情况,如果直接按照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规定判决,显然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平等保护的要求,也无法体现公民劳动权利平等的劳动法原则。怎么办?风险最小的判决,自然是根据现有规定作出判决。但很难说,这样的判决是符合公平和正义要求的。

姜法官想到了法律的最高价值精神??公平和正义。如果因为当事人身份差别导致判决结果不同,无论如何不能说这样的判决是合理的。于是,姜法官判决,参照本市每月500元计算,直至汪国明70岁,酌情考虑给予汪国明一次性护理费,最后确定补偿金为25万元。面对落差较大的判决,汪国明并没有想不通,他说:“我不上诉了,姜法官判的不会有错,我相信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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