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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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5-07 17: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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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法制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专家建议不问幼女年龄发生性关系定为强奸 妇联力挺-
5日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召开了“预防性侵幼女保护儿童安全”研讨会,刑法、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等多领域专家一致认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指出,去年12月司法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当前,加快修改刑法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规定,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法准则。
对于如何修改嫖宿幼女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提出具体建议。他表示,不论刑法还是民法,幼女都是没有性自主权的。国际公约和大部分国家都把保护幼女权益归入身体健康范畴内,应将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提升至身体健康权的层面上。
近年来儿童的发育年龄提前了2-3年,而很多受到性侵伤害的孩子对于性却一无所知。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妇产医院主任医师丁辉表示,这些受伤害的孩子中除了女孩,还包含一定数量的男孩。因此,在立法时应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是对幼女的污名化,经案例分析表明,嫖宿对女童人格的影响比强奸更恶劣、更长远。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始终旗帜鲜明地提出修改刑法中有关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意见,对性侵女童的重大恶性案件及时发出声音,呼吁加大对女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专家建议 把故意性侵幼女全部定为强奸
王世洲建议,把故意性侵幼女的行为统统归入强奸罪。在嫖宿幼女罪中,只允许由过失构成,但是应当将罪名改为“过失性侵幼女罪”,使之对幼女的名誉不再具有侮辱性。
奸淫幼女“故意”的标准可考虑如下界限:
1.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幼女年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2.行为人不关心幼女年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3.行为人和12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
4.行为人和12岁以上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时,幼女有智力障碍,或者行为人有轮奸情节,或者对幼女实施了暴力、胁迫、欺骗、引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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