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1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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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给予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针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社会优待方面还未能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假期乘车不能享受半价待遇的情况,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了汇报。
周克玉说,根据有的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的意见,为了进一步体现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促进,对民办学校给予平等保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给予民办学校歧视性待遇。
周克玉说,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现在一些民办学校,主要领导人和担任学校其他重要职务的人员之间,有某种亲属关系,不利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建议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
周克玉说,有的委员、部门和民办学校提出,实践中有关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办学却不承认学历,挫伤了民办学校的积极性,不利于对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一些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民办学校经审批登记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明确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对其各方面投入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周克玉说,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收费完全由民办学校自己确定,可能会引发不少问题,目前已存在有的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现象,对此应加强管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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