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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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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2-08-25 1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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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其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有关专家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进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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