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旭东 邹声文 沈路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12:48: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让行政审批走上法制轨道-
广西玉林市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罗中出面筹建当地“民心工程”——花木市场,但为了跑审批几乎就把他累趴下。这位原玉林地委行署专员助理怎么也没想到:为一大摞证照、公章来来回回倒腾了86次却还没有结果,各种巧立名目收费倒是搭进去不少。
这种跑审批跑细了腿的事可谓屡见不鲜,经常可以听到为一个项目要盖上百枚公章的事情。
应该说,行政许可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有效公权力手段,对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和采用。行政许可在我国近些年发展迅速,实行范围逐年扩展,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领域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许可管理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近百部法律、四百多部行政法规涉及行政许可,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一大批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对行政许可作了设定。更为突出的是各类规范性文件也设定了大量行政许可,有的甚至以政府会议纪要、某位地方领导的讲话为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由于缺乏法律限制,在设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上出现了过于广泛、交叉重复许可的严重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均想籍此争权揽事、获取利益。
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过多以及权限不清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却让老百姓叫苦连天。一个项目,审批机关林立,环节过多,助长了官僚主义,降低了行政效率;审批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下级机关越权行使上级机关许可权利,或者同级部门越权行使另一部门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非法定机关、组织甚至企业越俎代庖,擅自行使许可权。
许可条件和标准的随意性和缺乏可操作性,往往让申请当事人无所适从。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比较笼统,甚至没有规定许可条件和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如“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条件”,让人摸不着头脑;有的许可条件和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使人获得许可信息材料的权利受限。这些均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恣意妄为、以权谋私留下可乘之机。此外许可程序不健全,行为不规范,如许可期限不规定,任意拖延现象严重;缺乏公平机制,没有听取意见和陈述理由的途径;同时籍此乱收费现象普遍,有的甚至单纯为了收费恣意发放许可,给市场造成混乱。
应该说,现阶段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较为薄弱。由于缺乏法律的限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越权、滥发证照监管不力,缺少应有的监管措施,使违法者责任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对许可之后疏于管理,从而失去许可的行政意义,从而导致非法转让、倒卖、出借许可证现象严重。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使许多许可不仅背离了设立许可的初衷,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滋生了腐败的温床,影响了行政效率,损害了政府形象,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行政管理的能力。
党的十五大强调依法行政,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政府机关提出的总要求。行政许可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将其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用法律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程序,加强对行政许可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在当前情况十分必要。
随着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涉及政府共同规范的法律相继出台,为制定行政许可法律奠定了有利基础。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开展行政审批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一些地方如深圳、重庆等地还率先进行了规范行政许可的立法尝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国家行政许可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也在行政许可制度方面做出了承诺。随着立法条件的成熟,日前行政许可法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信随着行政许可立法驶入快车道,将在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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