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31 11:06: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义。“晚婚”是指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
除了延续国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指出,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生育第二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所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主要指地方计划生育立法中关于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规定,如生育数量、生育间隔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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