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贤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3 10:55: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出台-
厦门市制定更为严格的法规,保护和优化民众赖以生存的环境,推进厦门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日审议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新条例更强调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增强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情况的透明度,规定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发布公告,并举行论证会和听证会。对民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饮用水源保护、油烟扰民等环境突出问题,新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更为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将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由原来的多个水库,扩展到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在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上有创新。条例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向厦门市政府报告。
原《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是一九九四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个实体性法规。施行十年来,厦门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有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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