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韩福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20 14:06: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让公权力从卧室退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不见了。8月1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被取代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比起来,有了显著的不同。我们不妨称这种变化为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
在从前,如果拿不到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介绍信,结婚就会成为一道摆在当事人面前的难题。往好的方面说,这样做,有助于防范重婚,加强对婚姻的规范;往坏的方面说,这是公权力对私人空间过度介入的表现。
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民的私人事务,只要结婚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听任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单位的介绍信为什么要在公民的婚姻问题上担当如此重任呢?这其实是与计划经济配套的一种思维模式在作怪,在这种思维模式看来,公民没有或缺乏自主能力,需要政府的包办包揽,也需要政府的垂直化管理。
在既往的那种管理模式中,公民被最大化地纳入组织,成为“单位人”,其一举一动都尽可能地被掌控。这种做法的极致就是,“单位人”与谁结婚都需要组织的批准,公权力此时已经高度介入卧室。结婚需由单位开具介绍信,实际就是这种管理模式的一个体现。张三和李四想要结婚,需要有“组织”——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介绍,没有组织的介绍,对不起,不能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手续。
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成为过去式之后,结婚、离婚需要由“单位”开具介绍信已经愈发显得不合时宜。公民已经与原初的“单位人”相去甚远,这个时候由“单位”开具介绍信的做法除了徒增繁琐之外,没有多大意义。
对于结婚当事方来说,与谁结婚是他们的私事,至于结婚的对象是否已婚,这一点应该相信当事人不是小孩子,会有成人的判断。如果确有重婚者,法律还有事后的惩戒在,事先开介绍信的做法还是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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