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04 17:19:30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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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实施商品条码管理-
从3月1日起,广东省所有商场、超市等经营店,将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这是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的,违规者,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以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最高罚款30000元。
商场超市收高额进场费
广东省质监局去年调查发现,省内不少商场、超市以商品条码名义,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收取进场费,一个条码可收2万~5万元不等的费用。
2月28日,广州某家知名饮料公司负责人透露,目前该公司在广东省内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均有出售,一个新产品要进入商场超市,最高要收取15万元的进场费,去年该公司共有5个新产品进入商场超市,单是新产品一年的进场费就高达75万元。对此,该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这对于供货商是一个利好消息。
29日就此问题试图采访广州部分超市,许多商场超市负责人则以“不清楚这条码有关规定”为由谢绝采访。
违规收费者最高罚3万
针对生产企业普遍反映部分商场、超市无论产品是否标注了商品条码均另行强制编制店内条码,并以此收取进店费、上架费或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情况,今起施行的《办法》规定,(产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办法》还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违规收取进店费者,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以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商品条码不得转让他人
此外,针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重要产品可跟踪与追溯性提出的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妆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等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同时,《办法》还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商品条码的设计、印刷、标注和店内条码的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也明文禁止伪造或冒用、使用未经注册或已经注销的,以及转让他人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等行为。(文章原载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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