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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农用机动车的管理分歧有望得到解决-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0-24 11:04: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用机动车的管理分歧有望得到解决-

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对农用机动车如何进行管理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而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而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在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他说,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样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分歧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主要的意见有三种:一是,主张维持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二是,主张在保持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拖拉机和小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大中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是,主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但要采取便民措施,减轻农民负担。

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既要坚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要认真考虑我国对农用机动车牌照发放的管理现状,区分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动车的不同情况。据此,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不宜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等,应予同等对待,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宜按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考虑,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应当允许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以上考虑,同国务院法制办交换了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同有关部门协调后,经向国务院领导报告,同意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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