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文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29 08:38: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怀孕14周以上禁人流 鉴定性别受法律约束-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了《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该《(草案)》明确规定,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十四周严禁人流。这标志着甘肃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
据了解,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统计,甘肃省出生婴儿男女性别比远高于正常的性别比例,立法依法治理该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迫在眉急。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给予优惠政策和奖励;有关部门制定涉农政策时,应当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适当照顾。禁止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经省级卫生部门批准,并出具医学鉴定书。
据介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确要实施手术的,计划生育机构要在施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
《(草案)》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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