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1-25 15:59: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教师言语歧视学生算违法 将受法律制裁-
今后,教师或者学校不仅在行为上,即使在语言上,有歧视学生的情况,也将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昨日(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学校、教师不得有的行为当中,新增了“歧视学生的行为和语言”一项内容。
此外,禁止设置重点班、特长班;禁止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对学生实行有偿学习辅导;禁止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禁止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等行为。
强调公办学校不许收取学费、杂费、住宿费,不准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等。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曾对《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曾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本报9月28日进行过报道)。
省人大法制委介绍,至10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时,共接听电话10余人次,电子邮件11件,信件5封。 11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新增: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辽宁省拟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并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师待遇方面,新增“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一项。
此外,在保障教师待遇方面,辽宁省还将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城乡教师的收入差距;并将要求学校组织教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修改:学生体检“定期进行”改为“每年一次”
草案三审稿将第十条关于学生体检方面的规定,由原来的“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修改为“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