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谢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15 09:36: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青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破产法》出台指日可待-自然人也可能破产
最近,来自各地部分法学研究机构的关于新《破产法》草案的书面意见陆续反馈到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呼唤已久的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进入新阶段。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的是,这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中,出现了自然人破产的条款。
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破产法》在本届人大肯定能够出台。”
据悉,自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之后,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出台。这部破产法“试行”了17年。但实际上,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早就提出。1993年在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上就提出修改原破产法,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
李曙光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归纳起来,旧破产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1986年破产法是在计划体制下的破产法,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没有市场的概念;二是其立法理念、法律结构都是以国企为主导制定的;三是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破产实践都是按国务院的政策来操作,破产法反而用不上;四是缺乏国际上破产法通行的基本制度,境外破产、跨境破产制度缺失;五是没有考虑破产欺诈、破产犯罪等现象。此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过于简单。
李曙光透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起草新《破产法》非常重视,将该法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确定继续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在这部新的《破产法》草案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的条款颇为抢眼。有人担心,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不良的现状下,自然人破产可能会进一步放大欺诈、洗钱、侵蚀国有资产等负面影响。况且我国目前大量使用现金支付方式,财产状况并不容易清查,信用体系也很不健全,现在还缺乏个人破产的配套措施,实施难度还比较大。
“我们也考虑到这个问题。”李曙光说,“因此草案把其限制在商事自然人范围内,如合伙人、出资人,而没有扩展到普通自然人。”
据介绍,自然人破产分为普通自然人破产和商事自然人破产,此次只涉及到商事自然人破产。现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包括自然人破产,或者叫消费者破产。
据悉,该草案尽管有许多创新,但仍然将银行的破产排除在外。第161条规定:“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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